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 〔2019〕17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博物馆事业发展
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 《郑州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25日
郑州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社会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升城市文化影响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文明变迁的历史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博物馆。
第四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以及全市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资源规划、住房保障、税务、国资、教育、人社、水利、交通、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博物馆事业发展扶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推进博物馆建设
第五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藏品资源、文化特色和公众文化需求等,合理确定博物馆发展方向、数量、种类、规模和布局等,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建立具有本市特色的博物馆体系。
第六条 新建的博物馆选址应当位于交通便利、市政设施配套良好的区域或者本市规划重点发展建设的城市新区内,也可依托古遗址、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名人故居、旧址等设立专题博物馆。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 《划拨用地目录》或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的博物馆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按规定以划拨或协议出让形式办理用地手续。博物馆建设要严格执行 《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严禁擅自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非国有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博物馆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博物馆建筑设计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与博物馆藏品规模相适应的展厅、库房等场所,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九条 鼓励发展和扶持填补本市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地方文化特点,以及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相关的专题性博物馆。
鼓励在省级及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设立乡土文化类、民俗类、生态类等特色博物馆。
鼓励与生态保遗工程相结合,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控制体量适当、风貌协调的专题博物馆,提升遗址生态公园的文化内涵。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博物馆,不得擅自改变博物馆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
第三章 扶持博物馆发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博物馆日常运行维护、藏品征集、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人员培训、文博创意产品开发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郑州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资金”,每年5000万元,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文物局制定的 《博物馆评估标准》,被评估确定等级的国有行业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奖励,一级博物馆奖励100万元/年;二级博物馆奖励50万元/年;三级博物馆奖励30万元/年。
级别变动或撤销,按照变动后的级别奖励或取消奖励。
第十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比照国有博物馆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土地、税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与标准:
(一)新建非国有博物馆补助
新建非国有博物馆,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完备建设手续,展厅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博物馆,给予一次性10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经文物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非国有博物馆,多家组合建立博物馆集群,其单个主体可申报享受新建非国有博物馆补助。
(二)展厅面积租赁补助
利用租赁且已网签备案或自有物业作为非国有博物馆,租赁期或使用期达到5年以上,以建立博物馆时报备审批的展厅面积为依据,按照所处地区同类物业平均年租金的4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为提升办馆条件和质量,在确保整体功能、特色不变的前提下,改、扩等新增展厅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须提前3个月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认定后可纳入
馆舍总面积享受补助。
新建、租赁补助当年只享受其中一项。
(三)年度绩效考评补助
非国有博物馆要坚持正常对外开放,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功能。市文物主管部门每年协调组织相应机构从藏品管理、展览交流、社会开放、公众服务、学术研究等方面对非国有博物馆的管理运行效能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具体补助为:
1. 考核结果为优秀。备案藏品珍贵文物达到20%以上 (含20%)的非国有博物馆补助40万元/年;备案藏品珍贵文物达到10%以上 (含10%)的非国有博物馆补助20万元/年;备案藏
品珍贵文物不足10%的非国有博物馆补助10万元/年。
2. 考核结果为合格。补助5万元/年。
3. 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
非国有博物馆年度绩效考评成绩占总成绩的70%,平时检查结果占总成绩的30%。
第十六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每年从 “郑州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资金”列支50万元用于开展全市博物馆运行评估、博物馆从业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的支出,并负责工作经费管理及使用监督。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向博物馆提供捐赠或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支持博物馆建设兼具文化文物素养和经营管理、设计开发能力的人才团队,并通过多种形式引进优秀专业人才。
鼓励开展中外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经营管理人才交流与合作,开展海外研习活动。
第十九条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下列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市、县 (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博物馆某一专门学术或管理领域中具有极高价值的发明创造并具有广泛行业推广意义的集体或个人。
(二)在博物馆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
(三)捐献重要藏品和为博物馆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第二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 (市、区)为非国有博物馆在建设、运行等方面提供资金扶持。
第四章 加强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设立、变更、终止博物馆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未经依法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博物馆继续以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依照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旅行社和博物馆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并支持、指导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申报国家A 级旅游景区。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藏品知识产权的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职能,向公众提供展览、讲解、教育等服务;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本馆和本馆举办的陈列展览、社会教育等重要活动进行宣传,扩大观众覆盖面,提升博物馆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活动,鼓励博物馆与学校、旅游等部门合作,开展社会实践、开发文物领域研学旅行、精品旅游线路等活动,将博物馆建设成教育基地、研学基地。
第二十六条 申请新建、租赁等扶持资金的非国有博物馆,需在市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正常运行1年以上,通过市民政部门的年检,且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申请本办法所列资金补助、奖励资格:
(一)申报人 (馆)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二)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对于提供的博物馆设立申报、扶持资金申报、日常工作、年度考评等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四)备案的藏品未100%在本馆内的 (发生外借的藏品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原 《郑州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 (试行)》即行废止。
主办:市文物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五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6日印发